泉州注冊商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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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,或者將商標用于宣傳、展覽及其他生產活動中。銷售發票、合同等商業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,在這些商業性文件中使用商標,應當視為商標的“使用”。在業務活動中口頭使用,是否被視為“使用”,則需結合其他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判定
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:
一、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,即使用的商標標識應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一致,只能按比例放大縮小,不得自行改變商標的文字、圖形和顏色。
由于漢字和字母都有不同的字體,而同一個字的各種字體外觀有時會相差很遠,比如漢字的簡體和繁體,英文字母的大小寫等,因此要求注冊什么字體就使用什么字體。有時注冊人為了美觀或其他原因,將商標的文字字體進行改變,如將黑體改成楷體,這種變化細微的改動,在實踐中還是允許的。
商標中的圖形也是如此,細微的改動如在注冊商標外加方框、圓形或是某一線條,都是允許的。但如果文字或圖形改動較大,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觀形象,就可能構成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甚至是冒充注冊商標。更為嚴重的是,如果改變后的外觀形象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,還可能構成商標侵權。同時,如果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不同,也可能給商標的保護帶來不利的影響,因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準,而不以實際使用的商標為準。
二、注冊商標須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。商標注冊申請須根據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》的規定,按不同的類別分別提出,經核準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準。注冊商標需要在不同類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上使用,須另行提出注冊申請。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,或者跨類別使用,都不應當加注冊標記,否則屬于冒充注冊商標行為。如果與他人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,還要承擔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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